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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 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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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4.50亿元的担保额度。 2★★、现恒轩新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都匀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恒轩新能源与中行都匀分行于2024年12月2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本公司与债权人中行都匀分行已于2024年12月24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恒轩新能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主债权的60%★★★,即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400★.00万元。 3★★★、本次担保事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指定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4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3,600.00万元。

  三、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恒轩新能源——中行都匀分行)★★; 2、《保证合同》(川恒股份——中行都匀分行); 3★、《保证合同》(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行都匀分行)。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5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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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4年匀中银司恒轩J字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人的保证份额为主债权的60%。 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5、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7、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8、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9、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10、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信用证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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